当前位置:首页>>报关知识>>其它货物进口知识 » 中国海关对入境古董条例的规定是什么?(古董入境条例)
我国是有着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拥有极为丰厚的历史文化遗产。近年来,随着与国外的文化交流频繁,文物进出境交流逐渐增多,为保护和利用好祖国珍贵文物,彰显文化自信,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教育作用、历史借鉴作用和科学研究作用,福州海关梳理了文物进出境相关规定,方便企业和个人更好了解相关政策。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文物临时进境应当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将文物加封后,交由当事人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查验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对每件临时进境文物标明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并登记拍照。
2、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滞留时间,除经海关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批准外,不得超过6个月。临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必须经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核对入境登记拍照记录,查验文物临时进境标识无误后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并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剥除、更换、挪用或者损毁文物出境标识、文物临时进境标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走私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2、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走私珍贵文物(含一、二、三级)出口,以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论处,走私不属于珍贵文物的一般文物出口,以走私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