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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美术品进出口通关监管)

  艺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主要涉及美术品进出口的通关和监管方面,以下是对相关规定的归纳和整理:

  一、管理范围

  本规定所称美术品,是指艺术创作者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创作的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摄影、装置等作品。但需要注意的是,工业化批量生产的工艺美术产品以及文物不在此管理范畴内。

  二、进出口经营活动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是指从境外进口或向境外出口美术品的经营活动。这些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且鼓励进口和出口有利于传播世界优秀文化艺术、提升人民群众思想、道德、文化和欣赏水平的美术品。

  三、进出口申报与审批

  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美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和目的地、艺术品图录等。

  获得批准后,申请单位需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如果未获得批准文件即进出口艺术品,海关将不予放行,并有可能被认定为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四、其他注意事项

  对于同一批已经批准进口或出口的美术品复出口或复进口的情况,如果与原批准文件内容相符,进口单位可持原批准文件正本到原进口或出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批。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以从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通过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以及外交部、国家文物局进口的藏品,可以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但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并经过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的审核公告。

  总的来说,艺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对美术品进出口的通关和监管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国内文化艺术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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